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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秋加班工资“督察”比“提醒”重要

时间:2009-06-14


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8日表示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和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,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,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% 支付加班工资。

  一到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到来之前,劳动保障部门就开始发通知,要求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。然而,对于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,加班者往往并不领情。原因何在?

 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,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保证规定落实到位,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提醒层面。

  现在许多企业往往不能按规定兑现节假日加班工资,所以,在很多时候,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,不过是废纸一张。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会说,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,你可以举报呀!这话还用得着劳动保障部门说吗,节假日加班的员工知道可以举报,关键问题是不敢举报。

  员工一旦举报企业,也许加班工资兑现了,后面的日子就不好过了。企业找个什么理由将你辞退,特别是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并不是很难的事,至于在工作岗位上和工资待遇上对你报复一下,也十分容易。这样一来,因加班工资为自己维权,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。

  由此可见,节假日到来之前,在发放加班工资的问题上,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改变一下工作思路。那种不疼不痒的提示性的通知,还是不搞为好。因为现在这种“提醒”,劳动保障部门似乎在说:我已经尽到该尽的责任了,企业没执行,是企业的事情;企业违规,员工没举报是员工的事情。如此做法,实在有逃避责任之嫌。

  所以,劳动保障部门如果真要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,就应该在每次节假日到来之前,向企业发出通知;节假日后则对“所有企业”在加班工资的发放上进行督察,凡违规者按规定严肃查处。这样,谁还敢扣员工的加班工资?

 

文章关键字: 中秋   工资  加班
来源:8020人才网